欢迎使用壹卡

商户加盟

[大连  |  切换城市]

壹卡介绍

壹卡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 - 壹卡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中鼎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的壹卡是指由大连中鼎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购卡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磁条卡或其他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壹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壹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三条壹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壹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壹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壹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2)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元”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壹卡分类

第六条壹卡类别
壹卡分为两类:
1、非记名壹卡,是指由发卡机构发行,未对持卡人进行身份认证,且壹卡业务处理系统中未存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壹卡。非记名壹卡不可办理挂失、赎回。
2、记名壹卡,是指由发卡机构发行,对持卡人进行身份认证,壹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壹卡。记名壹卡可依据本章程之规定办理挂失、赎回。

第七条记名壹卡的身份认证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的购卡中心进行身份认证登记。登记持卡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发卡机构复印后留存。
持卡人在申领记名壹卡成功后,应立即在记名壹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并与申领卡片时所提交信息相同。记名壹卡特约商户有权在必要时依据卡背面的签名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持有人的身份。
发行机构向记名壹卡持有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有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发行机构提供并认可的方式修改个人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壹卡申购

第八条壹卡申购地点
申购壹卡应至发卡机构指定购卡中心办理,不接受电话或网络平台的申购。

第九条壹卡申购条件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均可向发行机构申购壹卡。
购买记名壹卡或一次性购买非记名壹卡壹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申购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代理他人或单位购买壹卡的,应在申购时向发卡机构出具代理人、被代理双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委托代理书或授权书。

第十条购卡面值
1、不记名壹卡单张面值不超过壹仟元。
2、记名壹卡单张面值不超过伍仟元。

第十一条购卡实名登记
一次性购买壹卡达壹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购卡人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二条购卡款支付
1、购卡人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支票进行购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壹卡。
2、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伍仟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伍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壹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备付金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大连中鼎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账号:532010100100677072

第十三条持有人身份信息变更
如在壹卡申购后,持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行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壹卡的使用、充值

第十四条购卡人/持卡人享有按本章程之规定使用壹卡的权利,有权知悉壹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凭壹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壹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从预付价值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

第十六条持卡人联机(脱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凭壹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购卡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壹卡,导致壹卡遗失、灭失、他人冒用壹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壹卡充值
办理充值业务时应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记名壹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壹卡充值业务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壹卡只能通过银行借记卡或现金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壹卡进行充值。
办理一次性金额伍仟元(含)以上充值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壹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壹卡内的充值金额仅能用于在特约商户消费,不能取现,卡内金额不计息。

第二十条壹卡使用期限
1、记名壹卡不设使用期限。
2、非记名壹卡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卡内尚有余额的,发卡机构经持卡人书面申请后,对到期壹卡进行延期。

第五章 壹卡的延期、换发、赎回与挂失

第二十一条壹卡延期服务
非记名壹卡的有效期届满后,如卡内尚有余额的,持卡人可至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壹卡延期不限次数。

第二十二条壹卡换发服务
如遇壹卡损坏、消磁(卡片必需完整)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形,持卡人可持壹卡(记名壹卡需持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机构指定场所申请办理壹卡换发业务。

第二十三条壹卡赎回服务
1、非记名壹卡不可赎回。
2、自购买并申领壹卡之日起3个月后,记名壹卡持有人需赎回壹卡的,可至发卡机构指定场所申请办理壹卡赎回业务:
(1)持卡人应出示预付卡、持卡人及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壹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持卡人所提供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应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身份信息一致;
(2)赎回壹卡内剩余资金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壹卡赎回金额在壹佰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退还。
3、如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终止壹卡业务的,应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壹卡。赎回不记名壹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壹卡还应当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二十四条壹卡挂失服务
1、非记名壹卡不能办理挂失。
2、记名壹卡的挂失服务:
如遇记名卡遗失或被窃的,持卡人可24小时拨打壹卡客服电话400-770-8090办理紧急挂失。持卡人应在紧急挂失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发卡机构的购卡中心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正式挂失及补卡手续应通过书面形式办理。
由于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挂失手续办妥后非因发卡机构原因发生的损失,亦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壹卡消费

第二十五条壹卡消费规则
持卡人可按照本章程之规定持壹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
持卡人可在购卡后新增特约商户使用壹卡进行消费,不受购卡时间限制。
持卡人使用壹卡在壹卡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的,以流水单作为消费凭证。

第二十六条壹卡客服热线电话为400-770-8090;壹卡官方网站的网址为www.4007708090.com。

第二十七条壹卡特约商户的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登陆壹卡官方网站或拨打壹卡客服电话对特约商户进行实时查询。

第二十八条在特约商户许可的条件下,壹卡支持退货交易。持卡人凭壹卡签购单和收银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退货,经特约商户与发卡机构核实无误后,会将退款退回原消费壹卡(若原消费壹卡已被收回的,将制作新卡,通知持卡人领取)。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壹卡密码
壹卡提供密码设置服务,设置密码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壹卡密码,不得泄露。变更过消费密码的持卡人忘记记名卡密码,可携卡凭身份证在发卡机构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发卡机构均认为是持卡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若因持卡人没有妥善保管壹卡密码而导致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壹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壹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非因壹卡质量原因导致的换卡、补卡收取10元/卡的工本费。
2、因壹卡过期办理延期业务的,每次延期收取10元/卡的服务费,延期至当月月底。
3、所办理的壹卡未达到记名卡金额的要求,但需要办理为记名卡的,收取10元/卡的服务费。
4、壹卡退卡收取5元/卡的手续费。
5、壹卡合卡、拆卡收取10元/卡的手续费。
6、针对公司发行的预付卡,自激活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年,次年起收取每年15元的账户管理费即系统资源占用费。
7、对连续3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预付卡,我公司将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月一日按转为不动卡当日余额的5%收取不动卡管理费用。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我公司停止收取该卡本期的不动卡管理费。
8、其他公布的收费项目。

第八章 残值清偿

第三十一条壹卡发生任何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时,公司将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届时,我公司将提前拟定退卡服务公告,以网络、电话、商户告知等多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壹卡到我公司售卡中心或合作银行指定柜台进行退卡服务。如壹卡为记名卡,必须持登记的本人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退卡标准为:按照卡内金额等值退还。退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退款。超过100元的,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退至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将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退卡服务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如3月内未完成退卡的客户,可持卡片及本人身份证,在公司指定的一处售卡中心进行退卡服务,具体地址以当时公告为准。

第九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壹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壹卡的使用。
(三)发卡机构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四)发卡机构有权对购卡人的注册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卡人发出询问,要求购卡人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该物品、该购卡人及相关的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购卡人利用壹卡从事非法交易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其业务。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购卡人。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壹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应当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壹卡网站或其他书面方式向购卡人提供壹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壹卡网站和电话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或购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机构应对购卡人/持卡人提出的壹卡相关投诉及时受理,并对已受理的关于壹卡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一般性投诉应在24小时内回复,严重性投诉应在48小时内回复。

第三十六条购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壹卡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购卡人有权知悉壹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卡人对壹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如购卡人/持卡人在壹卡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发卡机构违反本章程的,或者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违背的情况时,均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4007708090进行投诉。

第三十七条购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壹卡,若因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壹卡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二)购卡人未妥善保管壹卡,导致壹卡遗失、灭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三)购卡人对壹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壹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不得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壹卡。若因购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五)购卡人不得利用我公司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内容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其他当事人的全部损失;遭受损失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遭受损失的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违约方不承担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免责
本章程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政府行为而导致本章程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执行,或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导致本章程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执行的,发卡机构、购卡人和持卡人之间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通过公示、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鉴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银行掉单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特殊情形同样视为不可抗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的,将提前三十日在发卡机构的实体网点和壹卡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持卡人如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的,记名壹卡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壹卡注销业务。30日公告期内未申请办理注销业务的持卡人,视为完全了解并无条件接受修改后的章程。

第四十二条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购卡人、持卡人在购买、使用壹卡前,确认已经就本章程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对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管辖地为发卡机构的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发卡机构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大连中鼎支付有限公司

关于壹卡 | 壹卡章程 | 壹卡帮助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上海路51号宏孚大厦1510室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七贤东园39号

大连中鼎支付有限公司 辽ICP备12008074号-2 辽ICP备12008074号-3 辽ICP备12008074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2-20190188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05号